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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司法成为化解矛盾及纠纷的主渠道

2013-12-08 12:58来源:新民晚报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要全面深化司法体制的改革,确保审判权、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决定》让国际社会和广大民众进一步了解我国司法改革的总体目标、相关领域改革内容,也使人们切实感受到中国在推进法治化建设中的坚定决心。

包括司法改革在内的所有社会改革,都不会总是一帆风顺的,常常伴随有争议、难题甚至阻力,需要统一思想、明确方向、顶层设计、积极推动。司法体制改革涉及国家政治构架和司法本身的功能定位,改革必须在司法统一、法律制度的框架内进行,不能各树一帜、各自为政。改革既要创新,更要持续,不能有急功近利、一劳永逸的思想。司法改革必须明确重点,就是要抓住保证国家司法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保障公民合理诉求与合法权益之一重心,有重点、分步骤地予以突破和推进。

应当看到,在各类社会治理的措施中,运用司法手段调处纠纷、缓解冲突,可以使社会变革阶段的利益冲突和矛盾在法治的框架内获得缓冲与调和,有利于及时解决冲突、缓解矛盾。因此,将司法措施作为化解社会矛盾及民间纠纷的主渠道,不仅十分必要,而且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也正是从这个角度上讲,切实保证司法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维持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对于推进国家的法治化建设进程,建设“法治中国”,具有现实意义。

司法职权行使中的“依法”与“独立”,是宪法对法院、检察院权力运行的基本要求,也是司法权获得公正、权威的保障。就法院而言,“审判独立”的涵义非同一般,它不仅是指作为审判机关的各级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必须独立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依法受理、庭审、调解或者审判,不应该受到外界的各种干扰、影响。而且,上下级法院之间在案件的裁判上,也应该是相对独立的。上下级法院之间并不是如同检察机关那样的上下级之间的领导与被领导性质的行政隶属关系,上级法院对所辖区域内的下级法院,是一种业务指导和案件质量的监督关系,它们必须通过对一审案件上诉审或者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提起再审的方式去实现指导和监督。唯有这样,才能体现各级法院审判活动的依法自主和独立履职,真正发挥上级法院第二审或者再审审理程序的监督、纠错功能。

如何通过深化司法权依法独立行使的体制、机制以及经费、人事保障的改革,真正排除法外干扰,使司法保持客观、中立、公正,就成为当前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亟待解决的问题。《决定》指出:“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级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下一步,就需要完成具体化的制度设计和安排,使司法运作更为科学和规范。

当前深化司法改革尤其需要加强针对性,应当重点解决制约深化改革的突出问题。要看到,我国的司法体制和机制改革面临繁重的任务,牵涉的社会关系并不单一,涉及的问题也相互关联。改革不可能全面出击、面面俱到。应当重点针对司法权威还不够、透明度还不高、机构性干预难排、权力制约不足、司法地方化和行政化依然存在等问题,从“体制”入手,进行实质性地改革,确保司法权能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树立司法的公信与权威。游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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