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外地未成年人犯罪因户籍差异面临“同案不同判”
本网讯 新华网广州12月3日电(记者毛一竹)广东省高级法院3日首次向社会公开发布《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白皮书(2008-2012)》。广东省高级法院副院长王勇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广东未成年人犯罪中流动人口占五成以上,与本地籍未成年人罪犯相比,外地籍未成年罪犯缓刑非监禁刑适用率相对较低。由于无法纳入居住地社区矫正,许多外地籍未成年人面临“同案不同判”。
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对未成年人被告人宣告缓刑应当具备三种情形,其中一种是具备监护、帮教条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监二庭庭长陈冰介绍,在司法实践中,具备条件的本地籍未成年人都能够适用缓刑,但外地籍未成年人因缺乏监护人监管,既无法在居住地社区矫正,也难以纳入原籍社区矫正,往往会被判以实刑,因此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现象。 白皮书显示,从2008年到2012年,广东全省法院判处的未成年人犯罪总数居全国第一,约占全国八分之一,且呈逐年上升趋势,比排名第二的浙江省高出47%。 据白皮书分析,广东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特点是流动人口占大多数,其中外省户籍人口达52%;在48%的广东籍未成年罪犯中,也多为省内流动人口。犯罪类型方面,财产型和暴力型犯罪呈现上升趋势,犯罪主体年龄主要集中在16-18岁,呈现低龄化特点;未成年罪犯整体文化程度较低,其中初中文化占69.32%,大量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在校学生犯罪人数曲线上升。 值得注意的是,不少外地籍未成年人犯罪后,由于户籍不同、监管条件差,无法适用缓刑非监禁刑,导致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同案不同判。王勇说,外地籍未成年罪犯缓刑非监禁刑适用率相对较低,存在着审前羁押率高、未成年罪犯不愿回原籍执行,无法纳入本地社区矫治导致判后监管不力的难题。 为破解“外来人口”判处非监禁刑后的监管难题,广东省高级法院2011年联合省公安厅、检察院等部门联合签署了《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健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非监禁刑工作体系的实施细则》,将经常居住地、读书或就业或家庭成员在广东的外地籍未成年罪犯纳入社区矫正范围。 在这些措施的推动下,广东法院非监禁刑罚的适用率从2008年的10.52%提高到2011年的50.19%,2012年为47.16%。据广东省高级法院统计,2008年到2012年这些被判处非监禁刑的重新犯罪率低于判处监禁刑的未成年罪犯近60倍。 但司法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社区矫正建立在与户籍挂钩的基础上。外地籍未成年人的监管还需政府资金投入,否则政策很难执行到位。目前,接受社区矫正的外地籍未成年人仍然少之又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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