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务网 > 案件判例 >

江西新余审结一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被告受贿700万元获刑10年

2013-12-02 18:35来源:新华网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新华网南昌12月2日电(记者陈子夏)记者2日从江西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新余中院二审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江西赛维LDK太阳能高科技有限公司电力集团副总经理刘某有期徒刑10年,并没收其财产30万元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刘某在职期间,利用其负责工程项目立项、施工单位审核、合同审批、工程验收、项目付款的职务之便,先后于2008年至2012年期间,收受承建商黄某、樊某、李某等25人所送共计人民币715.58万元钱款,并在公司工程项目发包、验收、结算等方面给予上述承建商“关照”。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巨额贿赂,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鉴于刘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配合追缴赃款,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故作出上述判决。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