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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2013-12-02 12:05来源:法制日报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本报北京12月31日讯(记者辛红)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所出资企业负责人以及所出资母企业对子企业负责人进行经营业绩考核时,要求企业依法经营、建立健全内部法律监控机制。为促进这项工作,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作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配套规章,国资委起草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开始公开征求意见。
  据了解,当前,我国企业法律顾问队伍有十万多人,80%以上在国有企业。国资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加强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是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依法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手段;是建立以事前防范为主,事中控制和事后补救为辅的企业经营风险保障体系和防范投资风险的所出资企业法律监督机制的需要。
  办法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共37条,分为总则、企业法律顾问、企业总法律顾问、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监督检查、奖励和惩罚、附则七章。
  办法明确了法律顾问的权利:对损害企业合法权益或企业损害出资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以及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要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
  企业总法律顾问是企业内部全面负责法律事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是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核心。办法也明确了企业总法律顾问的职责,即参与涉及企业重大权益事项的决策,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等。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规定了法律顾问制度的监督检查:所出资企业报送监管机构审批的重要子企业重大事项、授权经营、呆坏账的核销、重大投融资和改制、重组等事项,应当由企业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出资企业发生涉及出资人重大权益的法律纠纷,应当在法律纠纷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监管机构备案。
  为了加强对企业法律顾问的激励与约束,办法专设奖励和惩罚一章。除了法律事务机构和法律顾问个人的奖惩外,还规定了企业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法律监督机制,造成重大经营决策失误的,应当予以通报批评或警告;情节严重或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将依法受相应行政和纪律处分。
  据记者了解,国有企业及广大企业法律顾问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出台寄予了很大期望,国资委有关负责同志表示,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按立法程序争取尽早出台和实施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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