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务网 > 政法工作 > 检察院 >

最高检有关负责人称毒豆芽管理职责成无主皮球

2013-12-01 18:09来源:法制网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食品安全领域渎职犯罪多发

最高检有关负责人称“毒豆芽”管理职责成“无主皮球”

法制网记者 赵阳

统计数据显示,今年1月至10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渎职侵权犯罪案件492人,占立查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渎职侵权犯罪专项工作总人数的5.4%。其中,涉及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445人,主要集中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商务、工商等部门。

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背后往往涉及监管者渎职问题,已是此类案件一大特点。

多家管却变成没人管

“食品安全监管涉及原料来源、生产加工、运输消费等各个环节,每个环节都可能存在监管渎职行为,甚至构成渎职犯罪。”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相关负责人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坦言,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就在于我国食品监管体制上。

据了解,目前在我国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的机构主要有食品安全委员会、卫生行政部门、农业行政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各级地方政府。此外,商务、海关、教育行政等部门也有一定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然而,正是由于多家管,最终却变成没人管。

以某地发生的违法使用添加剂生产“毒豆芽”为例,在查处专题会议上,工商、质监和农委等部门均称,毒豆芽不属自己管辖范围。农业部门认为是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问题,应该归质监部门管,流通环节出了问题,应该归工商部门;质监和工商部门认为豆芽是豆子发的,属于农产品,应该归农业部门,相互推诿扯皮。

“由于食品安全监管涉及多家机关,相应的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的发案部门分布也很广泛,从检察机关相处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情况看,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问题龙为突出,其他相关监管部门人员的渎职犯罪也屡有发生。”这名负责人告诉记者。

7环节易发渎职行为

食品安全监管领域7个环节渎职犯罪最易发多发:违法为不符合食品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办理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不认真履行职责,放纵制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伪造食品合格检验结果、对应当检验的食品不检验或错误出证;不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职责,造成重大食品污染事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重大食品安全监管事故发生,严重危害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包庇、纵容非法违法生产,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充当犯罪分子“保护伞”。

“食品生产和销售环节多,流通广,监管复杂,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通常是多个监管部门、多名监管人员共同渎职造成的,有的甚至涉及全国各地的监管人员。”该负责人表示。

此外,该领域渎职犯罪与经济犯罪相互交织也是一个明显特点。一些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手中职权谋取私利,为制售伪劣食品的黑心商家大开方便之门,甚至与不法商家相互勾结,在一些食品生产销售企业中拿干股\分红利,直接变成劣质食品的制售者。

而从检察机关2011年至2012年10月以来查办的该类案件数据分析来看,检察机关查办危害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渎职犯罪案件中,涉及玩忽职守罪比较突出。

深挖食品领域渎职犯罪

今年年初,辽宁省辽阳县爆出以廉价猪肉、鸭肉为原料,添加有毒有害添加剂制售假羊肉卷事件。对此,辽宁检察机关迅速行动,以涉嫌玩忽职守犯罪对质监、卫生、国土、工商等部门多名公职人员立案侦查。据悉,这是全国检察机关查办的一起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的典型职务犯罪案件。

“近年来,检察机关积极参与食品安全治理,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背后所涉渎职犯罪,为维护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促进我国食品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提供有力的司法支持。”这名负责人告诉记者,针对食品药品领域渎职案件查处过程中发现难、取证难、认定难问题,除加大打击力度外,今年以来,最高检还加强与公安机关沟通配合,公安部向最高检移交了一批涉嫌危害食品安全渎职犯罪线索。最高检有关部门认真审核后,共向各地检察机关转办、交办案件线索3批414件。

这名负责人表示,刑法修正案(八)专门增加“食品监管渎职罪”这一罪名;此外,今年5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开始实行,这些日益完善的法律规定对司法实践有着很好的指导意义。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