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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高、中级法院已对2113个下级法院开展司法巡查

2013-11-25 12:11来源:中华网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新华网北京11月24日电(记者杨维汉)司法巡查是上级法院党组对下级法院党组及其成员实行协管监督的重要形式。记者24日从最高人民法院了解到,5年来,全国高、中级人民法院已对2113个下级法院开展了司法巡查,其中高院巡查中院266个,中院巡查基层法院1847个。

  2008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为深入推进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建设,切实加大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协管监督力度,借鉴党内巡视工作的成功经验,在人民法院系统探索创建了司法巡查制度。

  据了解,5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和全国31个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以及全国中级人民法院普遍设立了司法巡查机构。最高人民法院已于去年10月完成了对全国高院的第一轮司法巡查任务并于今年国庆节前完成了对山西、重庆、内蒙古、湖南等四个高院的第二轮巡查工作。全国法院通过巡查,共发现问题3889个,提出整改建议3347条。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中央纪委驻最高人民法院纪检组组长张建南要求,各级法院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司法巡查工作,要注意突出四个方面的重点:突出惩治司法腐败,突出转变作风,突出严明政治纪律,突出选人用人。对被巡查法院存在的问题,要立足于早发现、早报告、早解决。司法巡查部门和所有巡查干部既要善于发现问题,又要敢于反映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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