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急刹摔坏乘客,乘客维权遇误工费争议
本网讯 2011年10月30日,刘琴(化名)乘坐昆明公交城市巴士有限责任公司营运的K2路公交车途中行经小西门站时,因司机急刹车致使刘琴摔倒在地。当日,刘琴被送至云南省延安医院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为T12椎骨折。经鉴定刘琴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刘琴伤愈出院后,多次到昆明公交城市巴士有限责任公司索赔无果后,遂委托律师将昆明公交城市巴士有限责任公司告上了公堂。2012年12月31日,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昆明公交城市巴士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刘琴赔偿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检查费、鉴定费以及残疾赔偿金共计人民币54616元。刘琴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误工费数额(人民币7125元)与实际造成的误工费损失存在巨大差距,故到我所进行咨询。
我阅读完材料后发现,该案在误工费的认定上存在以下问题:一、一审代理人在证据组织上存在瑕疵。二、一审法院认定误工费适用的法律依据存在问题。三、一审代理人未做好充分庭前准备。首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受害人以实际收入主张误工损失的,需举证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情况。本案中,刘琴只有最近两年半的纳税单据证明收入情况,然两年半的收入证据并未达到上述三年的要求,因此主张实际误工费用的证据是存在瑕疵的。其次,一审法院面对原告误工费证据存在瑕疵的情况下,无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关于实际误工损失举证不能时适用行业标准的规定,直接用城镇全年人均可支配收入18576元计算误工费为适用法律不当。最后,一审代理人在明知证据存在瑕疵的情况下,并未向法庭陈述过如不能支持实际误工费损失也应该按照行业标准计算的主张。正是居于以上原因,一审法院在原告证据存在瑕疵的情况下,直接适用了错误的标准对误工费进行的计算。 我们认为,本案一审法院对误工费的计算适用法律不当,应该上诉至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依法改判。然而,本案中因为以实际收入主张误工损失存在证据上的瑕疵,且综合考虑到二审法院否认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直接改判的可能性相对较小,因此我们建议直接向二审法院主张用行业标准(即零售业收入标准)对误工费进行计算。后我代理刘琴将案件上诉至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4月1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依法判决由昆明公交城市巴士有限责任公司向刘琴支付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检查费、鉴定费以及残疾赔偿金共计人民币70030元,其中误工费22539元。
总结本案,我代理的二审为刘琴多争取到了1万多元的误工费,然而,作为上诉人的刘琴却为此支付了经济、时间以及精力上的成本。当我们在生活中发生纠纷时,作为受害者的一方切记不可一味去期望过高赔偿,要在现有证据的基础上,理性的追求利益最大化。毕竟,留下的证据永远无法还原事实的完整真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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