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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知识】企业改制中法人治理结构的规范问题

2013-11-22 18:11来源:中顾法律网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法务知识】企业改制中法人治理结构的规范问题

  1.范畴: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对于上市公司,还包括董事会秘书。

  2.存在问题:

  (1)一股独大。股东会一人控制,中、小股东权利无法实现。

  (2)董事长一言堂。内部人控制。

  (3)监事会形同虚设。

  (4)经营者的激励机制薄弱。

  (5)关联人士从不回避。

  (6)两个关系理不清(党委会和董事会搞不清,董事会和经理层搞不清)。

  3.规范的措施:

  (1)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财务负责人。发展趋势增加营销负责人。

  (2)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的运行规则。即:议事程序、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工作准则、工作条例。

  (3)公司高管人员的选聘程序合法化。对高管人员的任职考察做在选聘之前;公司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也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会召集人(主席)由监事会推举;总经理由董事会选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要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选聘;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董事会、股东会人员决议是最终决议(国企,不应再到主管机关审批)。

  (4)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合法化。公司法规定的六种人不行;市场禁入者不行(违规人员);公务员不行。

  (5)禁止双重任职:

  1)改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控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兼改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2)董事长和总经理要分开任职(企业规模达一定程度的时候)。

  3)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只能在公司独立任职,不准在外面兼职兼薪。

  4)公司的财务核算机构人员要相对独立。

  5)建立外部董事、外部监事制度。外部董事要达到1/2(不在公司拿薪的);外部监事力争达到1/2。

  (6)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1)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不是公司前十名自然人股东;不在前五名法人股东单位任职;在公司无亲缘关系;不是公司的供应大户(关联交易的客户);相对的专业人士,即:法律、财务、市场方面有一定的经验;每年在公司至少工作15天;不在公司中介机构任职;最多任5家独立董事。

  2)主要职责:对公司选聘董事、监事有提名建议权;对股东大会的议案有提案权和征集股东权;对公司选、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有表决权;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有提议召开股东大会的权利;对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有表决权。重大是指:第一,资产管理:公司发行新股;增资扩股;发行中长期债券;兼并收购;重大资产重组;重大资产租赁、转让等。第二,财务管理:经营方针、策略;中长期发展规划;高管人员薪酬计划(年薪、持股、股票期权、养老保险);年度财务决算;内部股设计;重大关联交易审核。第三,投资管理:重大投资项目(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重大对外投资;重大的新品开发。

  3)国内独立董事现状:500-600名,上市公司要求至少要有会计人士,按国内要求至少要有3000名。非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正在试点。

  4)国内、国外的独立董事作用比较:法人治理结构的组织框架限制了作用;忽视了专业人员的作用,大多只注重了名人效应;独立董事的报酬,不是薪水,叫“职务补贴”。独立董事是否可以持公司股份?国外有,国内限制,不超过1%。薪水有高有低,没有标准。

  (7)理顺两个关系:

  1) 理顺董事会与党委会的关系。党委书记、董事长一人兼;机构能合并尽量合并,精简高效。

  2)理顺董事长与总经理的关系。尽可能总经理由董事长选聘;总经理尽可能从市场选聘;分开任职要有一定的条件,企业有了一定的资产、规模。

  (8)加大经营者的激励:推开年薪制;经营者持股;股票期权试点;经营者的商业、补充养老保险。

  (9)强化经营者约束:

  1)依法办事,建章建制。

  2)建立高管人员诚信勤勉义务制度。公司董事对公司负责,以公司利益率最大化做为自己的出发点;不准贪污、行、受贿;不准侵占;不准在股东会未知情情况下,与公司签订任何关联交易;公平对待公司每一个股东;不能任意泄露公司任何商业机密;不准自己的亲属、子女干与公司竞争的事情;代理律师、合伙人也不准干与公司竞争的事情。

  3)建立关联人士的回避制度。经营者年薪、薪酬计划由外部董事、独立董事制订。

  (10)建立董事会决策失误的责任追究制度。

  1)追究哪些人:投赞成票的;投弃权票的;投反对票会议记录无记载的。

  2)如何追究:建立决策责任赔偿制度;建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

  (11)在董事会下面建立专业型专家咨询机构、资产管理委员会、财务管理委员会、投资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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