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需解决独立审判宪法欠账问题
本网讯 “审判独立”是外界对十八届三中全会成果的一个重要期待,三中全会公报关于司法体制的提法虽然字数不多,但是在外界看来,却颇具深意。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指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要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
独立审判是我国重要的宪法原则之一。宪法第126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遗憾的是,在实践中这条独立审判的条款至今都难以完全兑现。 都说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但这道防线在现实中却时常是脆弱的。我国司法体制的一大弊端就是地方法院缺乏独立性,法官判案很容易受到不当干预。在法院人事、财政、职权都不独立的情况下,司法审判也就难以抵制当地党政部门干预。同时,法院内部行政色彩浓厚的内部请示汇报、审判委员会制度、等级管理体制等也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了独立审判。 一方面,司法体制改革必须要构建一个确保审判独立的司法环境。既然从体制上讲法院体系从人事、财政到职权都缺乏独立,容易受到地方党政部门的制约和干涉,那么,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就不能回避缺乏独立性这一体制之弊,还法院独立审判的体制性环境,真正兑现宪法第126条有关独立审判的庄严承诺。以维护独立审判为核心的司法改革,应当对司法审判体系强化垂直管理,减少乃至彻底割断法院在人事与财政上的地方依附,遏制司法领域的地方保护主义,为法院依法独立审判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同时,也要大刀阔斧地改革法院内部的内部请示汇报、审判委员会制度等各种可能影响独立审判的行政化管理制度,排除一切法外因素的干扰,让法官真正独立行使审判权。实践证明,法院内部领导的更为隐蔽的过问干涉,往往是影响独立审判的重要因素,对此必须高度重视。 要把形形色色的司法潜规则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地方和部门司法保护主义、先定后审、联合办案等司法潜规则,往往是影响司法公正的不可小觑的负能量,也是酿成冤假错案的重要“推手”。上下级法院之间审级独立,并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行政隶属关系,而是业务指导和案件质量的监督关系。实践中,有的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并没有依法进行,往往对下级法院尚未审结的案件提前介入、作指示、下指令,干扰和限制下级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裁判权。在同一法院内部,先定后审、不规范的判前请示、案件协调和个案协调等并不鲜见。革除司法潜规则,就必须厉行阳光司法,理直气壮地用司法制度挤占司法潜规则的生存空间。例如,试行效果良好的司法网上拍卖,让司法拍卖在阳光下运作,就让潜伏在法槌与拍卖槌之间的某些潜规则无处遁形。 另一方面,对干涉法院独立审判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公开曝光、坚决问责,否则就无从维护独立审判这一宪法原则的严肃性。特别是在司法体制改革尚未真正触及体制之弊,尚未建构独立审判体制的情形下,更有必要采取曝光和问责的举措,对说情施压的干预现象形成必要的舆论压力和威慑力。 值得关注的是,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切实践行司法为民 大力加强公正司法 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见》, 突出强调要着力解决人民法院在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和司法公信力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意见要求抵制各种形式的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坚决排除权力、金钱、人情、关系等一切法外因素的干扰,院长、庭长行使审判管理权将全程留痕,以约束和监督院长、庭长的审判管理权。维护独立审判成为该文件的重要主题词。 深化司法改革,必须解决独立审判的宪法欠账问题,真正兑现宪法第126条的承诺。也只有通过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真正革除影响独立审判的体制之弊,革除形形色色的司法潜规则,才能让司法公正迸发出比太阳还要灿烂的光辉。 赵浩舟律师:独立行使审判权,早已经成为法律界人士的共识。建立以公正为核心、以依法独立审判为保障的司法权力运行体制,每位法官都是国家法官,行使的是国家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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