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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一交警队副大队长收钱为肇事者“撤案”获刑

2013-11-20 19:07来源:新华网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新华网合肥11月20日专电(记者徐海涛)安徽灵璧县交警队副大队长解某收受两名致人死亡的交通肇事者贿赂,安排制作虚假事故认定,使他们得以“撤案”逃避刑事处罚。11月19日,灵璧县检察院以徇私枉法罪、受贿罪向解某提起公诉,法院一审判决其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2011年10月24日早晨,灵璧县韦集镇一女教师徐某驾车时观察路面不仔细,将未靠路边行走的行人田某某撞倒。发现撞人后徐某停车报警,但田某某因伤重当场死亡。经交警张某、李某现场勘察,认定徐某在事故中应承担主要责任,当天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对其立案侦查。

  事发当晚,肇事者徐某的两名亲友送给县交警队副大队长解某现金2万元、价值两千元的烟酒,请其在案件处理中给予关照。随后根据解某的安排,两名办案交警重新对徐某进行调查,制作了一份虚假笔录,将内容从“发生事故时未看到行人”改成“行人横穿马路”,并以此认定肇事者与死者负有同等责任。

  当年11月,徐某与死者亲属达成民事调解协议,赔偿其经济损失24.2万元,灵璧县公安局对徐某涉嫌交通肇事一案作撤案处理,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今年3月,灵璧县检察院根据群众举报,要求灵璧县公安局对徐某交通肇事一案说明不立案理由。灵璧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于4月重新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认定轿车驾驶员徐某负主要责任。随后,灵璧县检察院反渎局介入调查,解某、张某、李某先后被立案侦查,三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退回收受赃款。

  检察机关另查明,2007年3月,解某还收受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致人死亡的王某某贿赂3000元,利用做虚假事故认定,帮助王某某逃避了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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