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务网 > 法务指南 > 企业法务 >

北京德恒律所:部份媒体太子奶破产重整报道完全失实

2013-11-19 18:32来源:红网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对媒体报道太子奶破产重整发声明

  今天(8月18日),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在其官方网站上针对《中国经营报》报道有关太子奶破产重整事件,发出《严正声明》,大概内容如下:

  经债权人申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株洲中院”)于2010年7月23日裁定湖南太子奶集团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湖南太子奶”)破产重整,于2010年9月19日裁定株洲太子奶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株洲太子奶”)、湖南太子奶集团供销有限公司(下称“供销公司”)破产重整,于2010年11月17日裁定上述三家公司(下称“太子奶株洲三公司”)合并破产重整。

  基于太子奶株洲三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法律关系复杂的原因,株洲中院依法决定采取公告的方式,邀请编入各地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竞争管理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被指定为管理人。

  2011年9月28日,太子奶株洲三公司债权人表决通过《湖南太子奶集团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太子奶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湖南太子奶集团供销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下称“《重整计划》”)。2011年11月8日,株洲中院裁定批准了《重整计划》。据此,太子奶株洲三公司的生产经营得以延续,各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最大可能的维护。太子奶株洲三公司现仍处于《重整计划》的执行阶段。

  自从太子奶株洲三公司被依法裁定破产重整以来,部份媒体发表如下言论:

  2010年10月16日,《中国经营报》刊登记者张明的署名文章《李途纯“被缺席”太子奶生死局》,报道称:“大股东出局债权人会议”。报道还称:“太子奶的股权比例为:李途纯持有61.6%的股权,3大投行等投资人持有31.26%的股权,部分原太子奶高管持有不足8%的股权”。

  2012年3月28日,《人民网》刊登来源为《中国经营报》的文章《李途纯案多人受迫害真相揭秘:亲舅自杀弟妹致瘫》,报道称:翟玉华律师透露“太子奶破产管理人出具一千多份盖章的伪造证据,进行了为期一年多时间的反复搜集证据,可谓是挖地三尺。”

  2013年8月12日,《中国经营报》刊登记者张明的署名文章《律师:李途纯实名举报株洲市原副市长背后存三大疑问》,报道称:翟玉华律师表示“太子奶破产过程程序全部违法,迄今没有得以纠正。”

  2013年8月17日,《中国经营报》刊登记者张明的署名文章《李途纯爆太子奶被抢占细节》,报道称:破产涉嫌违法,并引用李途纯原话称“我作为太子奶的最大股东和创始人被羁押在监狱,没有签过任何字,没有任何对太子奶破产进行表决的机会,也不允许我的律师进入破产大会表决现场,这完全是违背法律规定的做法。”

  上述报道完全失实,不但严重损害管理人的名誉,更重要的是造成了原太子奶株洲三公司部份债权人误听误信,给管理人执行《重整计划》带来不确定因素。对此,管理人不得不通过媒体第一次发表如下严正声明:

  一、管理人在太子奶株洲三公司整过破产重整过程中,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勤勉尽责、忠实地履行了管理人的职责,维护了太子奶株洲三公司全体债权人的利益。

  二、湖南太子奶的股东为:中国太子奶日升有限公司(31.21%)、中国太子奶日出有限公司(20%)、湖北太子奶(48.79%);株洲太子奶的股东为:硕润控股有限公司(100%);供销公司的股东为:硕润控股有限公司(100%)。因此,李途纯不属于太子奶株洲三公司中任何一家公司的股东。

  三、湖南太子奶的股东之一为湖北太子奶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途纯。管理人依法向李途纯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李途纯依法委托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王清辉律师代理其参加了债权人会议,行使了表决权。

  四、管理人为太子奶株洲三公司全体债权人的管理人,绝不会屈服于压力而满足个别人的无理要求。

  声明指出,上述报道报道内容严重失实,违反了《关于严防虚假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管理人保留依法追究有关责任方特别是《中国经营报》的法律责任。

  记者就此事采访了太子奶管理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驻长沙负责人陈海波律师。据陈海波介绍,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是中国规模最大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之一,自2007年起,德恒一直排名全国律师事务所前三强(据ALB排名),现已形成遍布中国和世界主要城市的服务网络和客户群。同时,德恒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证监会《破产法》课题指定的两家外聘律师事务所之一,参与过国内数十家大型企业的破产重整工作,在破产重整方面有丰富经验和良好口碑。陈海波表示,德恒历来重视与媒体的合作,真诚欢迎媒体监督,同时,也抵制和反对有关媒体的不客观、不全面报道。 (记者 喻向阳)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