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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诉成都某公司解散案

2013-11-18 13:07来源:中顾法律网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黄某诉成都某公司解散案一、案件基本情况
李某、张某某、黄某某分别持有成都某公司50%、15%、35%的股权。成都某公司自设立开始,李某某虽为公司执行董事,但从未真正管理过公司,而是交由其丈夫王某经营管理,王某在控制公司期间,长期不召开股东会,公司股东会多年无法形成合法有效的决议,作为持有公司股权35%的股东黄某长期无法行使股东权利,致使公司陷入僵局,严重损害了公司及公司股东黄某的合法利益。黄某欲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二、律师分析意见
1、公司股东无论持有股权数额多少,其股东权利都应当受到法律严格保护,该公司在王某控制期间,长期不召开股东会,公司股东会多年未有形成任何合法有效的股东会决议,致使公司陷入僵局,无法正常开展经营活动,其行为严重侵害了股东黄某的合法权益,黄某已经通过其他途径,仍然无法解决存在的问题,如果公司继续存在,将会使公司股东遭受更为重大的经济损失。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三、处理方案和结果
    1、受黄某的委托,律师在收集关于该公司长期侵犯公司股东权益及公司陷入僵局方面的证据后,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解散成都某公司。
2、法院受理该案后,经过审理,认定成都某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多年未召开股东会,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且通过其他途径无法解决,符合公司法第183条关于公司解散的规定,遂判决解散成都某公司。最终,黄某通过司法途径有效地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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