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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公证的意义】植物人财产代管问题如何办理公证

2013-11-18 12:58来源:中顾法律网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财产公证的意义】植物人财产代管问题如何办理公证

  2006年9月,郑某来到我处,称其妻黄某因脑出血现呈植物人状态。在黄某名下的十万存款无法取出,现急于用钱给黄某继续治疗,要求办理公证能将此钱取出,并提供了市级医院出具的黄某呈植物人状态的诊断证明和其与黄某的结婚证。

  该项公证如何办理主要争议焦点有:

  焦点一:不能办理此项公证。理由是该案可能引发监护权之争,后遗症大拒绝办理。笔者认为,此项公证是对公证员判断能力的考验,是体现公证员的职业素养高低的关键所在,是公证员平衡公证处与当事人利益能力的集中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证机构出具公证书的条件是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并且申请公证的事项也真实、合法。正如公证界权威人士刘疆所说,此处的“认为”一词实为认可公证员的判断。笔者认为,在汇集证据澄清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和事实真相后,根据法律和事实作出正确判断,即可出具公证书。

  焦点二:是否可以出具郑某系黄某监护人(即财产代管人)的公证书。

  《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以下人员担任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亲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

  比照上述法律规定,并到医院核实黄某的状况,笔者认为,可以出具郑某系黄某的监护人即财产代管人的公证书。

  焦点三:是否需要当事人发表声明,说明代管或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是为了其利益,否则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但同时又规定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人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监护人为被监护人的利益是可以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并且这种监护权的行使是有法律支撑的。虽然在现实生活中,如何认定是否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处分财产比较困难。但在本案中,笔者认为,让监护人发表声明保证其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处分其财产,否则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这样既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利益,确保监护人的适格性,又与《民法通则》的立法宗旨不相违背,即使将来该证发生纠纷,公证员也已尽到勤勉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关于监护的规定,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设定专人保护其利益,监督其行为,并且管理其财产的法律制度。监护是一种对民事行为能力欠缺者的救济制度,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通过监护人得以间接参加民事法律活动。

  在上述案例中,虽然黄某被市级医院诊断为呈植物人状态,但黄某既不是未成年人,也不是成年精神病人,因此不属于监护制度调整的范围。植物人不能等同于精神病人,即使是精神病人,也不当然被视为无民事行为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启动特别程序认定为无民事行为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关于监护的规定,确定监护人人选。

  综上所述,植物人的财产代管问题并不涉及监护制度,公证处应向当事人说明相关法律规定,不应受理该项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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