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索赔 农村户口
本网讯 交通事故索赔 农村户口
原告王某某,2008年与一大货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其左小腿截肢(六级伤残)。
马律师在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后起诉至人民法院,原告外地农业户口,但其在北京已经连续居住工作一年以上,如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为95590元,如按照北京市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为219890元,二者相差124300元,最后通过律师的努力,使法院确认了按照北京市城镇居民待遇计算原告的残疾赔偿金,使其最终判决金额达到了75万余元。 此案成为交通事故中农业户口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按的经典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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