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工伤 竞合
本网讯 原告刘某某,2008年与一大客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其右小腿截肢(六级伤残)。 马律师在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起诉至人民法院,其最终判决金额为60余万元。 该案的特殊点在于,因原告是在上班途中发生的事故,又符合工伤赔偿的有关规定,所以判决结束后,马律师又接受了原告的委托,全权处理工伤理赔的相关事宜,通过马律师与原告所在公司的沟通,最终调解结束了工伤理赔的所有事项,使原告刘某某又得到了15万元的工伤赔偿。 最终本案使原告得到了近80万元的赔偿,此案成为交通事故与工伤重合得到双重赔偿的经典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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