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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首例医院婴儿被盗案

2013-11-16 12:34来源:中顾法律网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重庆首例婴儿医院被盗案
 
案情:
2011年11月1日上午7点25分,李某在南川区某医院顺产生下一名女婴,新生儿出生后由医护人员接种了疫苗,并按院方安排睡在临窗的婴儿床上。2011年11月3日凌晨5点40分左右,李某及唐某夫妇发现刚出生不到48小时的女儿不见了,后医院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报了案。案发后,重庆各新闻媒体对该案进行了相关报道。经公安机关侦查发现,被告医院未安装任何监控设备,病房也未安装防护栏或防护网,病房的门以及窗户均不能正常使用(事后院方对门窗进行了修复)。在案发当天凌晨5点25分左右医院保安对来访者没有进行任何询问就对其放行、对刚出生的婴儿报离医院保安没有进行任何盘查询问…。2011年11月11日,经警方的连续侦察,婴儿被找到。2012年2月22日南川区人民法院以拐骗儿童罪判处罗远芬有期徒刑一年。
婴儿被盗后,李某夫妇及亲属数十人来到南川参与寻找婴儿,花去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误工费、以及婴儿检查费共计22203.36元。此事件给李某夫妇精神上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后李某夫妇找医院赔偿直接损失、精神损失,但医院认为其没有过错,不应赔偿,李某夫妇为了讨回公道,遂委托律师代理起诉医院索赔。
承办经过:
南川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7曰做出判决,南川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罗远芬趁唐维警的监护人熟睡之机,报走唐维警,给原告造成了相应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虽被追究了刑事责任,依法不影响其应承担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被告医院的值班保安未对其查问且医院病房门窗不能正常关锁,医院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对产生的医疗费2337.36元,有医疗发票,应予认定;关于唐维警主张的精神抚慰金,由于其刚出生,对本人不致发生精神损害的后果,对唐维警的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寻找唐维警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伙食费,虽没有直接证据,但寻找唐维警需发生费用又在情理之中,酌情考虑4800元。关于精神抚慰金,丢失子女的痛苦是人所共知的,但毕竟时间不长,酌情确定20000元,于是判决如下:一、原告唐维警的医疗费用2337.36元,由被告罗远芬在本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赔偿,并由被告南川区某医院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二、原告李某、唐某因找寻原告唐维警的直接经济损失4800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共计24800元,由被告罗远芬在本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赔偿,并由被告南川某医院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三、被告南川区某医院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以本判决书第一、二项确实的赔偿额的30%为限。
律师分析:
本案的直接侵权人是罗远芬,但罗没有执行能力且正在服刑,如果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没有精神抚慰金这一项。本案可以侵权之诉起诉医院,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这样可提起精神抚慰金赔偿,且医院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意见,主张了精神抚慰金,认定了医院有过错并且医院承担补充责任,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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