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归还借款,不要求收条的惨痛
本网讯 【案件介绍】
2006年3月A从B处借得人民币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同年5月归还。到日A未归还,B依法提起诉讼。A辩称:借条系其亲笔不错,但是被告已经分五次还给原告20000元,每次都是被告一人到原告家还款,没有其他证人在场,实际上被告仅欠原告余款10000元。借条本来是用一张大纸书写的,被告每次还款后,原告在借条的下方进行记载,现在原告已经将被告还款的纪录撕去,仅剩下被告写的借条部分,原告明显是想讹诈被告。
法院认为:根据《证据规则》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原告举出了被告亲笔书写的借条后,业已尽到自己的举证责任,而被告未能举出相应的证据证明其还过款的事实,所以,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
【律师提示】
本案的审理结果引发了诸多的思考,法律追求的是法律意义上的公平,当然这种法律意义上的公平越接近事实越好,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有时追求事实上的公平难度很大。因此,为了尽量避免自身合法权利遭受风险,给有不良企图的人留下可趁之机,当事人应加强自我保护意识。
就民间借贷行为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贷款人应充分了解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借款用途及经济能力,减小借款风险;
2不能“借”、“欠”不分,贷款人必须要求借款人在出具的手续上写明该笔款项是属于借款;
3贷款人必须要求借款人书写工整,对借款的数目最好用阿拉伯数字和中文大写两种形式写明,并注明还款的时间和方式;
4贷款人可以和借款人约定借款的利息,约定的利率可以适当的高于银行的贷款利率,如果不作利息约定,则视为无息借款;
5贷款人应该要求借款人出示身份证,在落款处要求借款人书写身份证上的名字或捺手印,并注明身份证号码;
6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
7借款人归还部分借款后,应要求贷款人出具收条,归还全部借款后应收回借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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