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关系还是劳动合同关系?
本网讯 保险代理关系还是劳动合同关系?
【案情简介】 2012年5月,原告在被告筹建期间应聘到被告单位,约定月薪600元,按时签到,服从安排,但未签订劳动合同。因被告月底不按约定支付原告工资,原告认为被告行为构成侵权,申请源汇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劳动仲裁,2012年10月8日,仲裁委作出源劳裁(2012)48号裁决,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不成立,驳回仲裁申请。原告认为仲裁委的裁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2年5月、6月双倍工资计1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认定】 被告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向原告宋月霞支付360元的餐补和交通费(每天20元的标准自5月15日至6月1日)。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向原告宋月霞返还300元履约风险保证金。 【法律分析】 2012年5月15日,原告在被告筹建期间应聘被告单位保险营销员,向被告交纳了300元履约风险保证金,并参加了被告公司的培训,根据被告公司规定,培训期间依据原告出勤天数向其发放每日20元的餐补和交通费用,但该费用被告未向原告发放。原告在《入职申请表》的“填表人声明”和“签约声明书”中签字,但因没有取得合格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原告未能与被告签订正式的《保险营销员代理合同书》。6月2日之后原告不再向被告单位签到。原告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申请劳动仲裁,2012年10月8日,仲裁委作出源劳裁(2012)48号裁决,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不成立,驳回仲裁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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