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分赔款案例,侵犯集体经济成员权益纠纷案例
本网讯 案件基本情况:原告系西安市雁塔区丈八街道办事处木塔寨村***小组村民。2012年10月份,因该村拆迁,该村****小组给每位村民分配集体土地补偿款84000元。同时,该村****小组于2011年、2012年给每位村民分配土地租赁费2000元。但上述款项均未给原告分配。故原告诉讼至法院要求判令给付上述款项。
庭审情况:针对原告诉请,被告答辩为:一、村小组分配补偿款及地租款84000元属实,没有分配2000元。原告原系商州人,1992年与本村村民***结婚,并将户口迁入**小组。后于1994年离婚,户口未迁出,也未在村上居住。1999年,原告与临潼居民****再婚,曾向本村委会出具保证书,自愿放弃木塔寨任何福利及分配,并保证5个月内把户口迁走,如不迁走队上和村上有权消除户口。故此,二被告不同意给原告分配。 庭审中,原告放弃了2000元土地租赁费的请求。经法院审理,原告所述其他属实,被告答辩原告曾写保证书也属实。但认为,从保证书的内容看该保证不是原告真实意思表示,同时,《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案件讨论会纪要》明确规定,与城镇职工、居民结婚,户籍仍在原村组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女性成员,要求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收益分配权的,应予支持。 法院判决:雁塔区丈八街道办事处木塔寨村***小组十日内给付原告分赔款人民币84000元,被告木塔寨****村民委员会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义务。 律师总结:该案中,本人代理原告。原告所写保证不参加村里分配,当时是为了在村里开具婚姻状况证明,才被迫写的,因此,应认定无效。因村委会也参与了小组的分配方案,故也应承担给付分配款的连带责任。原告诉请应当支持。好多村民对这类案件没有信心,认为村里的村规民约、分配方案等有效,因此才给自己不分配,这类官司不好打,因此,迟迟不愿通过法院解决,甚至错过了诉讼时效。其实,应当积极行使权利,争取自己不受或者少受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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