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 经律师辩护判处6个月有期徒刑
本网讯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被告人**8家属的委托,受河北张凤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出庭为***辩护。我首先对受害人因不慎遇难身亡表示哀悼,并向她的家属表示慰问。辩护人对于公诉人起诉书中对本案指控被告人***犯有交通肇事罪的定性不持异议,辩护人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本案被告人具有如下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的材料和意见,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考虑: 1.被告具有从轻减轻酌定情节 首先,本案被告人负有一定责任,但由于第三人***驾驶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内行驶占有次要原因,也是形成本案交通肇事的原因。请法庭考虑这一客观事实,酌情从轻或减轻对被告人处罚。 其二、从主观上来讲,被告人属于过失犯罪并且系初犯,他以前未受到任何处分,本村邻居及村民委员对其评价都很好,本案被告人犯罪其主观恶性不深。 其三、被告人系偶犯,平时表现较好,对父母一直孝顺,而且一直遵纪守法。被告人7岁丧父,家庭困难,家中有年迈的母亲需要赡养和四岁的儿子需要抚育。根据《关于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规定:“19、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也应当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 其四、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从整个案件对被告人侦查的口供到起诉再到审判可以看出,在案发后被告人能够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危害性,有改过自新的良好愿望。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被告人能够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 2.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刑事诉讼案件,应当对所犯罪行从轻处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是我国刑法在使用上一项重要的原则。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又系触犯、主观上没有恶性。同时被告人又不会有危害社会的可能性,希望合议庭能够对于从轻、减轻触罚,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此致 丛台区人民法院
河北张凤阁律师事务所 辩护人: 李杰民 2013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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