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务罪 律师申请取保候审成功
本网讯 取保候审申请书 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 申请人:河北张凤阁律师事务所---李杰民律师。 被申请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女,19*3年*月3日生,***人,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一看守所。 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理由:犯罪嫌疑人***因涉嫌妨害公务一案,于201*年8月*日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一看守所。 本人系***之父,现根据本案案情,并结合***个人家庭实际困难及其犯罪的具体社会危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特为犯罪嫌疑人***提出取保候审申请,法律依据和理由如下: 一、***平时表现一贯良好,历史上无违法犯罪记录,此次因法律意识淡薄,且为了朋友之间的义气,才导致了此次违法行为。 二、***之父母系下岗职工,其作为独生子女,刚刚上学毕业踏入社会,他的社会意识极低,他的违法行为在给社会带来影响,也给我们这个家庭带来了很大的伤害,给家庭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三、***涉嫌罪名为妨害公务罪,情节显著轻微、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属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4条、65条、第66条、第67条、68条69条、70条、71条的各项规定,***的家属,愿意以人保或财保的方式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保证。保证他在取保候审期间能够做到:(1)遵纪守法;(2)保证随传随到;(3)不干扰证人作证;(4)不作毁灭、伪造证据和串供的行为;(5)保证不离开自己所居住的县市。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法律意识淡薄,平时表现一贯良好,历史上无违法犯罪记录且其系刚刚踏入社会的青年,其行为也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恳请公安机关考虑犯罪嫌疑人***的实际情况,对为其提出的取保候审申请予以批准为谢。 此致 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 河北张凤阁律师事务所 李杰民律师 2013年8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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