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 律师辩护 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本网讯 关于**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 辩护意见 本案***的行为不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构成要件,不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 一、***不具有抗拒执行法院判决的主观故意。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而故意拒不执行。结合本案,就要求***明确知晓民事判决已经生效,明确知晓该民事判决所确定的执行义务,并知晓事发当日确有**县人民法院在依法执行该民事判决内容。但事实上,***常年在外务工,于事发时前一天回到**县,他本人并不知道**县人民法院(2007)*民终字第328号民事判决,也不知道当时有**县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执行该判决。所以不能认定***具有抗拒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的主观故意。 二、***的行为未达到《刑法》对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所要求的客观要件。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情节严重的行为。 首先,本罪要求执行义务人必须具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有能力执行是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而***本人家中既没有存款,也没用自己的财产,其常年在外打工,打工工资勉强够维持自己的生活。所以***自己本身没用能力执行**县人民法院(2007)*民终字第328号民事判决。 其次,本罪要求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情节严重”:(1)在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以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2)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在执行中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3)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4)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5)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造成严重后果的;(6)其他妨害或者抗拒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该司法解释实质上是对拒不执行行为的类别作出概括性规定。解释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还被要求证明与“判决、裁定无法执行”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本案***不存在上述6种情形,因此本案***的行为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此致 ***县检察院 河北张凤阁律师事务所 辩护律师:李杰民 201*年8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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