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非法拘禁 律师代理控告 成功解救
本网讯 控 告 状 控告人:***,男,汉族,196*年11月22日生,农民,河北省邯郸市*县**镇崔西(崔小汪)村人。系***父亲。 控告人:***,女,196*年4月26日,汉族,农民,河北省邯郸市*县**镇(崔小汪)崔西村人。系***母亲。 被控告人:***,男,43岁,汉族,河北省邯郸市*县**乡***村人。现住太原市万柏区东社村。系***父亲。 被控告人:***,女,**岁,汉族,河北省邯郸市*县**乡后佃坡村人,现住太原市万柏林区东社村。系韩卫峰母亲。 控告请求 1、请求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被控告人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之刑事责任。 2、要求公安机关依法解救控告人女儿***人身自由。 事实与理由 控告人女儿***与***2009年按照农村习俗办理结婚典礼仪式,办理完结婚仪式当天被控告人,***就将***带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东社村了(被控告人在该村经营了14年废品回收站)到山西以后,韩**、刘**怀疑我女儿不给他们生活了,就限制我女儿人身自由,不让我女儿回邯郸,整天都不让我女儿出门,整日看守在家中,还想把我女儿卖给一个60岁的老头,要现金30万元,我女儿知道后就对被控告人说:“你不把你女儿卖给老头”,他们出口就辱骂我女儿,并殴打我女儿昏迷不醒,后来郭翠翠还说:“在公路上把你推到汽车下压死你,我们给你买了保险,保险公司能赔我们70万元。”就这样我女儿***一直在他们家遭受着辱骂、殴打、没有人身自由至今。 2011年7月份,控告人的儿子想念姐姐***,控告人便想去山西省让女儿回邯郸一趟,控告人在去往山西的路途上,被控告人便打电话给控告人,你女儿***没有在家。等控告人在山西居住第二天才见到我女儿,然而被控告人就不让我女儿回邯郸,一直限制我女儿人身自由,让其一直呆在山西省太原市。 2011年7月份我第二次去看我女儿,当时我女儿怀孕流产了,被控告人韩忠社、刘翠翠经常打我女儿,控制她,不让乱走。 2011年8月初,控告人肖明明需要做手术,控告人夫妻便去山西省太原市让女儿***回邯郸*县,被控告人说:“找管事的,拿50万元来山西太原领人,否则不让***回家(邯郸);他们还威胁我们:“如果你们再来山西省找你们女儿回家,就叫黑道人砍,一条腿壹万伍,两条腿叁万。”2011年9月份控告人为了解救女儿***回邯郸,便找到**,**管管这个事,后来**给***打电话让他回邯郸,回到邯郸后,被控告人签下保证书答应十天后让我女儿回邯郸。过了十五天,我女儿还没有回到邯郸,管事的**和***便给控告人打电话,被控告人说:“你拿30万元来山西省太原市,就让你女儿回邯郸。”我女儿被***和***共打过14次,这种残无人道的生活我女儿再也不想在山西省太原市呆下去了,如果我女儿继续被控告人限制在山西省太原市,其将会死在太原。 控告人认为,被控告人自2009年以来,对被控告人女儿辱骂、殴打、限制其人身自由至今,不让回河北省邯郸市,并且要挟控告人拿30万来山西太原市,然后就放控告人女儿回邯郸,否则就不让我女儿回邯郸,如果来一次山西太原市叫控告人女儿回邯郸,就打一次控告人女儿。 被控告人之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8条、274条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特向贵局提出控告,望贵局依法解救我女儿脱离苦海。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公安分局 控告人:*** *** 2011年10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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