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被告下落不明,依法起诉法院判决离婚
本网讯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男,196*年7月*日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和平东路***。 被告:***,女,19*6年*月27日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路路****。 诉讼请求 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相识后于199*年*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名叫李思雨(19**年*月29日生,汉族,邯郸市丛台区人)随原告生活,结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被告于2006年扔下7岁的儿子,独自一人去日本打工,已有10余年,从未回过家,至今已下落不明。 原告认为,被告丢下儿子独自一人去日本打工十余年,从未回过家,现下落不明,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公正裁决! 此致 丛台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1年9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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