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难”引发上访的顽症怎么解
本网讯 官司打赢了,法院判决迟迟得不到执行,当事人上访可谓“天经地义”。 多年来,“执行难”问题一直困扰着法院的执行工作,成为一种司法顽疾,常为社会舆论诟病。随着执行案件的不断沉淀,出现了大量的执行信访案件,这些案件的当事人大多情绪激烈,四处上访并且伴有闹访行为,给法院工作及社会稳定带来很大压力,也严重损害司法公信。 法院拥有裁决权,是解决社会矛盾的最后一道防线,而执行则是法院工作的最后环节,是矛盾最集中、最尖锐之处,也最容易引起信访。法院执行队伍素质参差不齐,个别执行人员工作态度消极,工作方法简单,工作作风不正,这些都是造成执行信访的原因,但并非全部原因。 一说到“强制执行”,对法院工作了解不深的人,往往会以为它是万能的。事实上,裁判文书中确定的财产权利能否实现,不完全取决于法院的执行工作和执行人员,很大程度上还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能力。在许多案例中,被执行人长期下落不明,根本联系不上,被执行人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即便能找到,如果其本人一无执行能力,二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用尽措施也不能实现申请人的权利,这种情况多发生在交通肇事、工伤、刑事附带民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还有一种情况是,被执行人有偿还能力,但通过各种手段隐匿、转移财产,造成无偿还能力假象,执行法官通过各种方式,仍不能获得执行线索,很容易造成执行期限过长。此外,还有被执行人涉及政府部门,由于地方政府干涉,法院不能执行,致使案件长期不能解决的情况。这几种情况如果在申请执行时未先予以充分考虑,则要承担很大的执行风险。 在案件受理时,申请执行的当事人,往往对“强制执行”有过高和过于理想的期待,而办案人如果没有明确告知申请人在执行过程中可能遭遇的各种执行风险,对方就会一直保持一种不恰当、有时甚至不合法的利益期待。当法院穷尽执行措施,仍然不能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申请人的利益期待,对方就很容易产生强烈的心理落差,进而产生不满和愤恨,将所有责任都归咎于法院“执行不力”,将一个普通的执行案件“升级”为上访案件。 根据笔者近一年来的观察、梳理和总结,当前涉执行信访案件呈现以下几个特点:一、大部分当事人反映的意见有一定道理。无理缠访、取闹的也有,但大部分情况应该讲是客观的。很多案件当事人反映后都能执行完毕,说明当事人反映的案件绝大多数通过努力是可以执结的。二、老案多于新案。由于时间长,情况复杂,难以掌控,老案更容易引起信访。三、在涉执行信访人员中,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占有一定比例。四、申请执行人对法院工作的期望值很高。法律文书生效后,权利方的权利得到有法律效力的确认,自然而然就期待权利的实现。特别是一些交通事故、意外事件人身伤害案件,申请人有的家破人亡,有的严重伤残,生活困难。当事人往往不考虑其权利实现还受制于客观条件,如果执行没有效果,就很容易走上上访之路。五、被执行人法律素质不高,对裁判文书的理解存在偏差,官司败诉后不能正确对待,坚持认为法官胡乱判案,拒不履行法律义务,抗拒执行并到处上访。 透过信访案件,既折射法院裁决是否公正,也折射执行工作是否真正到位。及时化解执行信访案件,首先要注重审判工作的质量,确保司法公正,不能让执行人员拿着一份有问题的判决书去进行强制执行。提升执行队伍素质、改善工作作风虽是老生常谈,但也应常抓不懈。在制度建设方面,公开透明应该成为我们工作的着力点,建立执行立案听证制度和执行信访案件通报制度,应该规范细化并且认真落实,逐步建立长效机制。如何让执行过程公开透明,也是一个值得探索的课题。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最近实施的“阳光执行跟踪行”制度,让申请执行人参与执行过程,就很有效地增加了当事人对执行工作的理解,减少了执行信访现象的发生。 全国许多地方法院已经在推行判决书上网,这是司法公开的一大进步。相比之下,法院的执行工作也应该“见贤思齐”,努力做到公开透明。辽宁省有的基层法院正在率先尝试推进执行结果上网通报工作,这将对化解执行信访案件起到不可估量的积极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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