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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某公司与深圳公司销售合同纠纷案

2013-11-10 18:31来源:中顾法律网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案号: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1)深南法民二初字第47号案

  原告(反诉被告):德国慕尼黑某公司

  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利方科技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原告(本律师委托方)与被告签订一电子产品销售合同,双方约定了产品的质量要求和交货期限,对权利义务及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也作了约定,由于德国作为欧盟重要成员国,在电子产品上,欧盟对产品的质量要求很严,原告在合同中明确要求被告负责缴纳全部产品的Sisvel费用,并将付款证明提供给原告以备海关质询,原告在合同中明确强调了CE, RoHS证明,CE, RoHS证明是进入整个欧盟的所有电子产品的安全方面的共同属性。由于被告过分高估了自已的能力,在CE, RoHS证明和Sisvel费用缴纳上不懂得如何处理,致使合同交货期限延迟,原告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原告遂委托本律师解除了双方的合同,诉请返还货款和延迟交货违约金,被告不予认同,提起反诉要求仓储费用和其余货款,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方所有诉请,驳回了被告的反诉请求。

  本案是一起复杂的涉外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涉及准据法的选择,中国合同法中对违约金的理解,以及违约金调整的副度,同时有关证据的认定与处理上很考验律师的水平,本案有许多复杂的商业专业术语,有许多电子邮件作为证据要提交,在证据的合法性和关联性上要求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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