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铃江先生与中国佟女士涉外离婚诉讼案(罗湖法院)
本网讯 日本铃江先生与中国佟女士涉外离婚诉讼案(罗湖法院)
案号:(2011)深罗法民一初字第665号 原告:日本铃江先生 被告:中国佟女士 法院:深圳罗湖区人民法院 案情: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在深圳罗湖认识,双方在罗湖区登记结婚,婚后去日本生活,后双方感情不好,被告独自回中国,原告为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委托本律师处理此涉外离婚案件,原告因行动不便,不能亲自前来深圳参加诉讼,中国法律有一条规定:婚姻案件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没有特殊情况应当亲自出庭。何谓特殊情况,这里面很有讲究,原告远隔日本,如亲自前来,除了经济上的利益,更重要的是不愿意面对被告,但如果没有特殊情况,法院会要求其亲自出庭,否则会面临败诉的可能,鉴于此,本律师设计了诉讼方案,让原告在日本国准备了充分的材料,所有材料在日本国经过了日本公证人的公证和中国驻日本大畈领使馆的认证手续,本案最终在原告没有亲自出庭情况下,委托本律师在中国处理成功。 本律师处理过很多涉外案件,除了涉港澳台的案件外,东南亚、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韩国、法国、德国欧盟等地的离婚、买卖合同案也很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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