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与深圳家*福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成功胜诉
本网讯 原告与深圳家*福公司买卖合同一案胜诉,原告在被告公司购买产品,标价为19.90元,结账付费时却发现是29.90元,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多收的货款,被被告推脱,原告诉至法院,经深圳市福田区法院审理,判决原告胜诉,深圳家*福败诉,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并要求家*福公司承担诉讼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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