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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店被伤如何维权

2013-11-10 18:19来源:中顾法律网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案例     住店被误伤酒店拒赔
2009年10月,一家公司经理夏云在出差途中登记住宿在某酒店,晚上9点在该酒店10楼两名男子正在打斗,夏云被其中的一名男子误伤,受伤倒地的夏云大声呼救,保安却没有及时制止事态的发展,致使两名男子扬长而去。
夏云受伤后去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左髌骨骨折。出院后,夏云多次向酒店索赔无果,遂以酒店不履行保护旅客安全,致使其人身受到伤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其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住宿费、误工补贴费及精神损害赔偿共计人民币15万余元。
酒店则辩称:殴打夏云的是两男子,是直接加害人,要赔也应该是找他们。酒店只负责向旅客提供住宿及其相关服务,对其赔偿要求,酒店有权拒绝。
律师提供专业法律意见:酒店应保障旅客安全
本案件是旅客(消费者)因在消费过程中,由于经营者未履行保护顾客人身安全的法定义务致使其人身权受到伤害而要求赔偿的案件。
首先作为经营者对住店顾客负有保障其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责任。因为夏云交费登记住宿,接受酒店提供的有偿服务,这是一种消费行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所以酒店作为经营者负有依法保障旅客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
其次,酒店因未能履行其法定义务,致使旅客人身受到伤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第3款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向服务者要求赔偿。在本案中酒店的保安没有及时制止事态的发展,其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致使夏云的合法权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所以酒店应该对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最后,在本案件中,酒店在赔偿后,也可以向加害人——两名男子追索自己不应承担的部分。
消费者在就餐或住宿时,就与经营者之间形成了一种服务合同关系。为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少受侵害,应注意保留各种消费凭证,特别是消费结束后一定要向经营者索要发票,否则一旦发生了问题,其权益很难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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