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起诉父亲增加抚养费获法院支持
本网讯 女方王某与男方吴某于2008年经法院判决离婚,当时一岁半的女儿吴小月由王某抚养,吴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几年后,吴小月已经长大,就读于某小学。王某收入较低,吴某收入稳定,工资较高。 近几年,随着物价的不断飞涨,生活成本逐渐增高,王某凭自己的收入及吴某按原判决支付的抚养费,已经很难维持吴小月的生活费、教育费。有时吴小月头疼脑热的,王某就不得不四处借钱带她去医院治疗。而吴某依旧按几年前判决的标准支付抚养费。王某多次与吴某协商,要求在原来的基础上适当增加抚养费。但吴某坚持按原判决即每月200元支付,拒绝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 无奈之下,王某以女儿名义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吴某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抚养费。开庭时,吴某提出“按当时判决确定的数额支付,不能增加”的抗辩理由,很明显,法院不采信这一不合法不合理的理由。最终,法院支持王某的诉求,判决吴某每月向吴小月支付800元的生活费,教育费及医疗费由王某与吴某各负担一半。 法律解读: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间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本案中,吴小月上小学后,王某靠自己的收入及原判决确定的每月200元抚养费,已经不足维持吴小月的生活,更不用说教育费和医疗费了。吴小月有权请求在原判决确定抚养费的数额上增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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