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纠纷成功案例
本网讯 抚养费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之母王某与被告李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后于2006年6月15日生一女李某某。2010年6月18日,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女儿李某某由女方抚养,由男方每月给抚养费700元,在每月10号前付清。每两年根据物价水平重新协商抚养费直到女儿18周岁止。18周岁之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抚养费包括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用等。如果女儿抚养期间产生一次性大额支出的,双方协商解决…”。双方离婚后,原告一直随其母王某生活,被告每月支付700元抚养费。2012年4月27日,原告称被某私立学校录取,并向该学校交纳学费10000元、餐费3500元及住宿管理费3000元。原告请求被告担负其中的一半即8250元,但经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成,故诉至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本案中,本律师受被告李某受其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 法律分析 本案中,根据离婚协议被告李某已经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每月按时支付700元抚养费,符合原告的消费水平和被告的收入状况,且协议中约定抚养期间一次性的大额支出,双方需协商解决。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也超出了李某的负担能力。 法条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法院判决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就读私立学校的相关费用8250元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且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李某某(被告李某的女儿)要求被告李某每月向其支付的抚养费增加至1000元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原告李某某(被告李某的女儿)要求被告李某向其支付就读某私立学校费用的8250元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王某和李某之间虽然定有离婚协议,但是协议中已经明确写明双方就一次性的大额支出应双方协商解决,且就读的私立学校的缴费情况已经严重超出了李某的给付能力,所以法院的判决于法有据。对于该判决结果,被告李某非常满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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