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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优润进出口合同纠纷

2013-11-08 18:39来源:中顾法律网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案件回顾】:
原告:天津优润进出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胜建律师事务所,张建生律师
被告:上海蓝铸特种合金材料有限公司
2008年6月6日,原、被告签订承揽合同,双方约定,被告为原告加工制作A-10工具钢钢环500哥,单价2250元,总价款1125000元。质量标准为ASTM-A681标准,被告提供国家钢铁材料测试中心或上海材料研究所对该产品的化学成分和物理性能的分析报告正本。交货日期为从2008年6月6日起每60天交货75哥,共7批(最后一批50个),交货地点为上海港原告指定的仓库。验收方法,被告提供国家钢铁材料测试中心或上海材料研究所对该产品的化学成分和物理性能的分析报告正本。结算方式,原告预付货款30%,余款凭详细的装箱单和材质单,以及国家钢铁材料测试中心或上海材料研究所对该产品的化学成分和物理性能的分析报告正本发货前付清,按实际重量结算,被告必须提供增值税发票。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1.在本合同签订以后,被告必须严格遵守合同所列的任何条款,特别是对本合同的价格、材质,交货期限,验收标准不能有任何的变动,如果违反,无条件退还原告的全部预付款。2.货物到达目的地以后,最终用户将按A-10 ASTM A681标准验收所有合金钢环。如果被检钢环材料出现与标准不符情况,最终用户如据此提出退换货,被告必须无条件的对问题产品进行退货或换货,被告必须无条件的对问题产品进行退货或换货,并负责承担全部相关费用(包括往返海运费及内陆运费,境内外的海关仓储等费用,通关费及境内外的内陆运费及国外索赔款。如果出现退货或被告不发货,被告无条件退还全部货款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向被告支付加工款675000元,被告按原告指定,将诉争标的物分两批150个钢环交原告指定的凯西公司,并由该凯西公司办理并组织出口至美国ALL METALS&FORGE公司,两批钢环订单号分别为97050-9、97045-9,2009年9月12日,美国ALL METALS&FORGE公司将所收到两批诉争标的物退至天津港华韩(天津)货箱有限公司仓库、天津港国际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仓库,两批订单号亦分别为97050-9、97045-9,经对该两批标的物进行鉴定,该两批标的物第一批被退回的钢环化学成分大多不符合合同约定,第二批退回的钢环化学成分符合合同约定。因该标的物出口美国及美国ALL METALS&FORGE公司退货,原告支付运输、提货、报关等费用21389.44元。
【原告方意见】:
原、被告签订的承揽合同特别规定了钢环的技术和质量要求符合ASTM A681标准,100%超声波测试,必须进行双重退火,硬度不超过290BHN;需要国家钢铁材料测试中心,或上海市材料研究所对该产品的化学成分和物理性能的分析报告正本。被告将钢材发出后,国外客户于2008年10月31日发回传真,称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请求判令:1.被告退还原告货款661500元。2.被告承担违约损失。3.解除TJWOW-LZ-080606-2合同。4.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方意见】:
原告已支付预付款337500元、定作款337500元,两项合计675000元。原告要求解除合同、支付违约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的产品无质量问题,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1.双方诉争标的物是否为被告提供的;2.原告的损害事实是否真实。
 
【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承揽合同有效。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后,被告未按约定提供加工成果,造成美国公司的退货,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退回加工费661500元及按675000元赔偿自2008年10月17日起至2010年5月6日利息损失。原告应退回被告钢环143哥,由被告在原告处自提,费用自理。因被告违约,使原告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原告要求解除合同、要求被告退回加工费、赔偿损失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提出的其所提供标的物系合格产品,因其所提供上海材料研究所检测报告标的物系合格产品,因其所提供上海材料研究所检测报告系在标的物出口后作出的,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且被告未提供其产品系合格产品的证据,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判决如下:
一、解除双方签订的TJWOW-LZ-080606-2加工合同。
二、被告上海蓝铸特种合金材料有限公司十日内返还原告天津优润进出口有限公司货款661500元。
三、被告上海蓝铸特种合金材料有限公司十日内赔偿原告天津优润进出口有限公司运输、提货、报关费等损失21389.44元。
四、被告上海蓝铸特种合金材料有限公司十日内赔偿原告天津优润进出口有限公司利息损失(按标的额675000元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08年10月17日起止2010年5月6日止)
五、驳回原告天津优润进出口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六、本案诉讼费由原告负担4000元,被告负担14182元,鉴定费由被告负担。
【二审】: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上诉理由】:
原审鉴定的货物经过第三方的加工,产品包装和外观已经破坏,从外观和品质的对比,两批鉴定物不是一个厂家生产的产品。原审法院将出口退运货物和进口货物混淆,单据上显示的是进口飞机零部件,原审推定鉴定物系上诉人所提供货物错误。原审采信海运提单、鉴定报告,并将举证责任分配于上诉人有误。原审在没有依据的情况下认定被上诉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其认定不能成立。
【被上诉人答辩】:
上诉人在生产产品时向被上诉人发出产品照片,与被上诉人用户从美国退回的货物是一致的。所有运输环节均是上诉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前两批货物的检测报告,而用其后面生产的产品出口后用于航空,从国外退回的产品就是上诉人生产的产品,并被鉴定为不合格。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上诉人的产品不合格,被上诉人提出解除合同是有依据的,原审法院所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一致,对原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认为原审法院所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支持。最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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