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案
本网讯 【案件回顾】:
2008年6月12日,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告人李某某在某公司院内因琐事发生口角,后相互殴打,致使李某某左侧上颌前壁近左侧颧骨弓骨折,王某某左手第五掌骨骨折,两人经鉴定损伤程度均为轻伤。
本案经人民法院审理,判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判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辩护思路】:
本案被告人李某某委托张建生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张建生律师认为被告人并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
一、王某某左手的伤害并非是王某某与李某某打架的过程中所致。
1.在两人因琐事打架的过程中,李某某并没有打过王某某的手部,所以王某某手部所受轻伤并非李某某所致。
2.公诉方在指控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罪所采用的张某某的证词不具有真实性。
3. 王的证词是说在李某某回击王头部时,王用手挡住了。而从案件的事实来看,李某某将王某某的左眉骨上侧打流血了,王某某对其手部受伤情节的陈述自相矛盾,不具有真实性。
4.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明,在王某某与李某某二人互打过程中,王某某并没有抱头护卫自己头部的动作。
二、李某某的反击行为是正当防卫。
三、鉴定结论与《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不符。
四、公安机关办案程序存在瑕疵。
【律师评析】:
接手此案后,张律师多次会见被告人了解详细案情,向证人调查取证,详细分析了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与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办案录音整理资料,并提出质疑,层层深入寻找有利于辩护的蛛丝马迹,不放过任何可能有利于被告人的细节,力争最大限度的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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