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投资引发的纠纷——是借款还是不当得利
本网讯 案情:马某与陈某本为大学同学,毕业后,陈某以投资合作的名义,对马某声称先支付投资款之后再就双方的权利义务签订书面的投资协议,马某基于双方的同学关系、信赖关系且缘于社会阅历较浅,便于2011年3月8日将人民币8万元汇入陈某的指定帐号,之后分别于2011年8月29日和2011年10月24日汇款人民币8万元及人民币9万元到陈某指定帐号,前述共计人民币25万元,后陈某所称的投资迟迟没有启动,也未曾就此签订投资协议,而马某支付的人民币25万元又是从家人的积蓄中筹集而来,基于陈某的言行,马某事后要求陈某返还已汇款给陈某的人民币25万元,但陈某以资金存在困难为由,迟迟未予返还。 基于陈某有意不归还马某的投资款,2012年9月11日,马某委托本人向湛江市遂溪县人民法院以不当得利起诉陈某,案件2012年10月31日开庭。 庭审:庭审中,本人认为,双方并未签订合同,陈某没有合同依据占有马某的款项人民币25万元,而马某在法律上又无义务支付陈某人民币25万元,陈某因为马某的支付行为实际获益人民币25万元及相应产生的利息,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即“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因此,依据马某的委托,要求判令陈某返还不当得利25万元,并支付至2012年8月30日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人民币11485元,前述共计人民币261485元,另外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陈某应诉声称马某的款项属于归还陈某对其的借款,对此,本人在征询审判长的同意后向其提问,即借款给马某的时间、是否一次性借款以及以何种方式借款。陈某答辩是累计的借款,自大学开始,大部分是汇款的方式。针对陈某的答案,本人向法院提出代理意见即本案的款项是25万元,陈某大学期间以及毕业后根本无经济能力借出此款项,且陈某声称是汇款方式借给马某前述款项,因此申请法院要求陈某提供汇款的流水同时调查陈某的家庭收入,如果陈某自身无能力借出此款项、家庭收入一般且无银行流水及收据证明其借款给马某,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判决马某胜诉。 法院判决:遂溪县法院认为,由于陈某在限期内无法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借款给马某,而实际上陈某占有马某的款项又无合同依据以及法律依据,因此,属于不当得利,最终判令陈某将占有的25万元返还给马某,并以起诉之日为准、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给马某,案件的受理费5217元由陈某负担。 本人分析:案件之所以用不当得利的诉由起诉,而不采用借款方式起诉,一是基于双方款项往来的背景,二是目前国内法院对于借贷纠纷仅有汇款单没有借条或者欠条的方式情况审查较为严格,其原因在于担心当事人背后有其他经济纠纷,尤其是涉诉金额较大(广东省内通常以二十万为划分点)。对于本案陈某的应诉答辩内容,其实在起诉前就已经预料到的,尤其是陈某本人以及家庭经济情况是不可能借款25万元给马某,因此,案件的结果在不出意外的情况下是在预料的范围内。 在此,需要另行提醒的是关于民间借贷的问题,由于借贷一般是发生在熟人关系圈,因此,除了汇款单上要备注借款事项(最好写清楚避免歧义),另外有借条或者欠条的,也必须详细写明是否已经由对方收到借款,如果仅有其中一种证据,有时在证据链上很容易被对方打破,导致实际是借出了款项但却是败诉的结果,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很多民间借贷在写借款协议或者借条时不规范或者碍于面子不愿意白纸黑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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