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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标权而变更企业名称的判例

2013-11-08 18:19来源:中顾法律网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1、案情介绍
案号:(2010)浙杭知初字第879号,原告北京XX太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杭州太奇教育服务社,

原告成立于2001年6月29日,从事MBA、MPA类考试培训,在全国拥有40多家分校,在国内培训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原告自2001年开始使用“太奇”商标,并于2002年7月提起商标注册的申请,2006年取得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的种类为第41类,注册号为3236053。原告自成立以来为“太奇”商标的推广投入了大量的广告宣传费用,“太奇”已在同行业内成为知名品牌。

被告同样是从事MBA、MPA类考试培训,曾于2009年3月6日与原告签订合作协议书,作为原告在杭州的加盟分校,原告授权被告在加盟期间可以有偿使用原告的“太奇”商标及相关荣誉、师资等。在“合作协议书”于2010年1月31日到期终止后,被告仍然在对外宣传上突出使用“太奇”,其招生简章更是直接照抄原告招生简章,所引用的格言、成绩、名师、优势、文化等均为原告所独有,使人误认为被告依然是原告在杭州的分校,在原告一再电话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且发送了律师函的情况下,被告依然我行我素。

被告的行为既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也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并对消费者作出虚假宣传而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323605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停止在其对外宣传上使用“太奇”文字;

2、判令被告变更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太奇”文字;

3、判令被告在《钱江晚报》及其网站上刊登声明,并向原告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

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5、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公证费等合理的诉讼支出人民币 1万元;

2、法律分析
对于攀附他人商标的傍名牌行为,属于侵犯商标权,如果已经利用他人商标注册了相应的企业名称,那么如果突出使用他人商标也是构成侵犯商标权的,会被判处变更企业名称,不得侵犯他人商标权。
3、判决结果
被告于2011年12月31日前到工商管理机关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名称不得含有太奇字样
4、律师建议

在注册企业名称的时候一定要进行商标检索,查看是否侵犯他人商标权,并就自己的企业名称尽快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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