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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例

2013-11-08 18:17来源:中顾法律网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1、案情介绍

案号:(2010)海民初字第18381号,原告:北京XX太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北京联合太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成立于2001年6月29日,从事MBA、MPA考试培训,在国内的MBA、MPA培训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原告在2001年开始使用“太奇”商标,并于2002年7月提起商标注册的申请,2006年取得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的种类为第41类。被告经营者曾与原告合作举办培训,对“太奇”的经营模式、经营规模非常的清楚,并且完全知晓“太奇”品牌在全国MBA、MPA培训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告在2010年2月份使用原告的商标“太奇”注册了自己的企业名称,并且模仿原告的经营模式大肆在全国发展合作分校,被告与原告提供的是相同的服务,也是举办MBA、MPA培训服务。被告在其招生简章、网站上突出使用“太奇”,误导了广大消费者,严重的扰乱了市场秩序。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同时被告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其侵权行为极其恶劣,故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323605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2、判令被告变更企业名称字号,不得使用“太奇”字号,停止在其经营场所、网站、宣传资料上使用“太奇”文字;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

4、判令被告在中国青年报上刊登声明,并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

5、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公证费、律师费等合理的诉讼支出人民币    29393元;

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2、法律分析
根据《商标法》,使用他人已注册商标的行为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行为。
3、判决结果
被告到工商行政部门提交手续,办理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名称不得含有太奇字样。
4、律师建议

对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要委托专业律师进行处理,可以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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