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标专用权与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分析
本网讯 1、案情介绍
案号:(2010)并民初字第157号,原告:北京兴宏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太原星红程培训学校(原名称为太原兴宏程培训学校)
原告成立于2004年6月15日,专业从事建筑类考前培训,在全国很多城市开设有分校,在国内的建筑类培训领域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原告自成立时即使用“兴宏程”商标,并于2004年11月24日提起“兴宏程”商标申请,2008年6月21日取得“兴宏程”商标所有权,核定使用的种类为第41类,注册号为4379563。原告为“兴宏程”商标的推广付出了大量的广告宣传费用,“兴宏程”已在业内成为知名商品。被告同样是从事建筑类培训,完全知晓“兴宏程”品牌在全国建筑类培训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但被告仍然注册了“太原兴宏程培训学校”,并在其招生简章、网站等宣传上突出使用“兴宏程”,明显是攀附原告商誉,误导了相关公众,严重的扰乱了市场秩序。被告的行为既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也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并对消费者作出虚假宣传和侵害原告商业信誉而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437956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停止在其经营场所、网站、宣传资料上使用与“兴宏程”相同或类似的文字; 2、判令被告变更学校名称字号,不得使用与“兴宏程”相同或类似的字号;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 4、判令被告在《山西晚报》上刊登声明,并向原告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 5、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公证费、差旅费等合理的诉讼支出人民币 3000元; 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2、法律分析 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3万元 4、律师建议 对于容易引起公众混淆的傍名牌行为,企业应该积极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
- 上一篇: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返还纠纷一案
- 下一篇: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例
- 新疆哈密警方打掉一特大贩、吸毒团伙人员11人 07-30
- 受害人遭殴打强奸 被签买卖合同保证“能生育” 11-18
- 逃犯化名进厂打工 投保后死亡获补偿 02-07
- 夫妻吸毒产生幻觉驾车冲撞小学校园 双双获刑 06-24
- 离职经济补偿 10-13
- 以打架为由开除员工,员工获违法解除赔偿金 01-10
- 村支书私吞8万元买车 法庭上称对不起政府培养 04-20
- 侵犯商标权而变更企业名称的判例 11-08
- 新疆伊犁新源破获200余公斤毒品案 涉案4人被刑拘 07-30
- 职员诈骗银行要负民事赔偿责任 0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