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偷车被劳教一年 特殊群体犯罪如何界定?
本网讯 近日,大河网曝光了一则一名精神病男子因偷车被劳教一年家属却完全不知情的新闻。据报道,现年31岁的沈丘县王赫庄村民王文明因先天智力发育障碍以及后天受过两次较大的刺激,精神一直不太正常,2012年5月12日离家出走后一直没有回来。直到今天6月28日一个自称其狱友的人上门讨债,母亲杨秀荣才知道儿子因为偷盗自行车被关进劳教所里。寻子心切的杨秀荣辗转河多个曾关押过儿子的派出所后却被告知儿子已于6月份提前释放,目前去向不明。
杨秀荣对此满是不解,儿子常常随便推个车就走,根本就不知道什么是偷车,县城里没人不知道他是个傻子,而且“偷车”既没送回家,又没变卖钱财,怎么着也不能算偷窃行为。即使因盗窃被抓,自己迟迟都没得到警方的通知,现在儿子流落街头,出个事情怎么办呢?负责王文明案子的沈丘县河北派出所所长对此的回复是,当时抓人时已经向他的户籍所在地进行了通报,只是为什么没有通知家属不得而知,而对于王文明精神不正常一事,虽然知道他精神可能有障碍,但看上去并没有那么傻,关押后辗转多地则是和人员调动有关。截止记者发稿,王文明的去向仍是个谜。 精神病人犯罪的案例近年来屡见报端,但这起案件中有一个案点却值得关注:王文明作为一个轻度精神病患者究竟应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接受和正常人一样的法律制裁。对此,我国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一、对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能够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从而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 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但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也不负刑事责任,我国刑法对此有以下规定: 1、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2、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3、尚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对精神病人犯罪的的法律规定及处罚 我国司法上所指的精神病人,是法学概括意义上的统称。按发病症状分为完全、部分、间歇性丧失辨认或者自控行为能力三大类。刑法总则所指的精神病人犯罪,可以理解为是指精神病患者发病时的犯罪或者指正常人突发性患精神病时的犯罪。 由于精神病人犯罪是特殊犯罪主体,又是一个较难把握的司法实务问题,要想排除干扰准确惩治犯罪,就要结合刑法总则的若干规定及相关司法进行解释。 我国刑法总则第18条第一款规定,对其正确的理解应当是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精神病人发病时的犯罪,才不负刑事责任。 通过以上规定可以总结出以下几点:1、精神病人的行为造成危害结果是否要负刑事责任以及负何等程度的刑事责任,关键要看法律标准即辨认或控制能力的有无和丧失程度。2、要结合其行为时的精神状态,有些精神病人属于间歇性的,时好时坏,关键要看其实施某种行为时是否处于发病状态。3、在认定精神病人犯罪是否免责时,还要视乎精神病人是否在发病时期内实施犯罪行为,精神病人的精神状况及其行为能力、责任能力也要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评定,并非精神病人犯罪就免责。对于精神病人犯罪,必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才能做出公正公平的判决。(李明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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