诋毁雷锋形象称其国家制造 “秦火火”等人被刑拘
本网讯 据京华时报报道,将“谣言并非止于智者,而是止于下一个谣言”奉为圭臬的“秦火火”、“立二拆四”等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和非法经营罪被北京警方刑事拘留。 不久前,一则严重诋毁雷锋形象的信息被网名“秦火火”的人发布在互联网上并迅速传播,许多网民向北京公安机关报警,要求彻查诋毁雷锋形象的谣言制造者。 通过北京警方侦查,发现以“秦火火”、“立二拆四”为首的北京尔玛互动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专门通过互联网策划制造网络事件,蓄意制造传播谣言及低俗媚俗信息,恶意侵害他人名誉,严重扰乱网络秩序并非法牟取暴利。 “秦火火”、“立二拆四”等人为何要针对名人进行恶意炒作呢?秦火火说,只有颠覆已经成名的名人,才能快速提高知名度,才能更好的非法牟取营利。同时,秦火火告诉办案民警,他以前只觉得一条微博只是造谣,很享受那种受追捧的喜悦。 根据媒体报道,为了享受追捧感,谋取营利。秦、杨二人先后策划、制造了一系列网络热点事件,吸引粉丝,使自己迅速成为网络名人,如“7·23”动车事故发生后,故意编造、散布中国政府花2亿元天价赔偿外籍旅客的谣言,挑动民众对政府的不满情绪。二人还捏造了所谓雷锋生活中的奢侈情节,污称这一道德楷模的形象完全是由国家制造的。利用“郭美美炫富事件”蓄意炒作,恶意攻击中国的慈善救援制度。 据了解,从2011年动车事故至今,秦火火已经造谣传谣3000余条。这种利用互联网制造、传播谣言的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因此,公安机关应该坚决打击,依法惩处。 2013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的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293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该条规定,对寻衅滋事行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据办案民警介绍,秦、杨等人伙同“意见领袖”、组织网络“水军”长期在网上制作事端、为非作歹,已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经营罪。其组织严密、目的明确、手段恶劣、获利巨大,是一个典型的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网络犯罪组织,他们长期在网上搬弄是非、颠倒黑白,攫取利益、为所欲为,严重扰乱了网络秩序。 秦火火最简单的标准就是添油加醋,夸大事实,并且捕风捉影,没有任何证据。他就是想“出名”,为了“出名”挣钱,曾经奢想“谣翻中国”,但是,最终还是逃不掉法律的严惩。(孙满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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