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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2013-11-06 12:39来源:中顾法律网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案情简介:陈某某于2011年4月15日入职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于2013年7月17日离职。2013年7月18日陈某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向其支付2011年4月15日至2013年7月17日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2000元。公司委托了本律师。
律师意见:二倍工资最多只支持11个月,且仲裁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公司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额外支付的一倍工资应随劳动者正常的劳动报酬一起逐月发放,劳动者在领取当月工资时就应当知道公司是否依法支付了二倍工资,所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期间从劳动者领取当月工资时逐月起算。陈某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向其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已经过了仲裁时效。
仲裁裁决结果:陈某某的仲裁请求已经过了仲裁时效,不予支持。
本案为真实案例,为保护当事人隐私隐去真实姓名
本案代理律师: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蒋瑞律师
联系电话:15999652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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