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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故意伤害罪成功辩护至缓刑

2013-11-06 12:33来源:中顾法律网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案情介绍
2012年9月5日晚,被告人李某、王某、赵某因琐事与被害人韩某、陈某等人发生纠纷,李某、王某、赵某将陈某的摩托车砸坏,经协商答应赔偿。后李某、王某、赵某不想赔钱,三人即预谋殴打韩某等人。2012年9月8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李某、王某、赵某在济南市历下区和平路口遇见韩某、陈某,韩某向李某等人要钱,李某假意答应去取钱,韩某便骑摩托车带上李某去取钱,当行至历山路上时,李某突然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在韩某头部、颈部乱戳致摩托车及二人倒地,后李某又用匕首在韩某腹部连捅数刀,王某、赵某赶来,三被告人对韩某拳打脚踢,致韩某全身多处受伤。韩某伤后被送往济南某医院治疗。经鉴定:韩某的损伤属重伤及五级伤残。诉讼过程中王某委托本律师担任其辩护人。
辩护观点
   一、王某不应对重伤的结果承担刑事责任。而应由直接行为人李某对导致重伤的结果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王某在本案中属于从犯,根据刑法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王某在本案的侦破过程中有立功情节。王某协助派出所将第三被告赵某抓捕归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属于立功,量刑时应充分考虑。
四、案件发生后,被告人王某父母积极给受害人进行了部分民事赔偿,而且现在也愿意通过法院调解继续积极赔偿。应该在对王某量刑时候予以充分考虑。
五、王某属于初犯,而且以前没有刑事及治安处罚记录,在其被公安机关审查时主动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应酌情予以考虑。
综上所述,本辩护人提出以下量刑意见:建议充分考虑以上情况给予祝涛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法院判决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八条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法院判决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律师点评
本案属于故意伤害(重伤)刑事辩护案件,是本律师代理故意伤害案刑事辩护的典型成功案例。本案的成功之处在于:根据法律规定一般应在三年至十年范围内判处刑罚,而且本案检察机关认为手段非常残忍应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本案最终判处两年有期徒刑并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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