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解决群众诉求工作不力 11种情形将被追责
本网讯 中新网11月5日电 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云南省纪委、省监察厅近日制定出台《关于解决群众诉求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领导干部和相关工作人员在受理和解决群众诉求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11种情形将被追责。
为切实解决群众诉求,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改进工作方法,提高诉求办理水平,确保群众诉求渠道畅通,根据有关规定,云南省纪委、省监察厅结合实际,制定出台了《关于解决群众诉求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和相关工作人员在受理和解决群众诉求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办法追究相应责任。 《办法》规定了十一条责任追究事项。一是不认真履行首问首办责任,造成不良后果的;二是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诉求不予受理的;三是对情况清楚,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可以解决的信访诉求,未予解决的;四是对推诿扯皮、敷衍塞责、无故拖延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又无正当理由的;五是在处理群众信访诉求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或者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六是对群众一再反映的问题不闻不问、置若罔闻,不认真了解、不及时报告、不认真解决的;七是对群众反映的重大、紧急信访诉求信息瞒报、谎报、缓报、漏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八是在解决群众信访诉求中有失职渎职、以权谋私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九是对上级领导批示交办、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要结果件,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查报结果,又不主动说明进展情况,或不认真查处,上报材料避重就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查办不实,后果严重的;十是对极少数群众的要求过高,乱开口子,乱表态,作无原则让步,造成工作被动或引发连锁反应的;十一是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畅通群众诉求工作职责,需要追究责任的。 《办法》明确了两种责任追究的方式。一是问责。包括: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等。二是纪律处分。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两种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办法》提出了责任追究实施的要求。一是进行问责的,要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等规定,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决定问责方式,根据问责方式由纪检监察机关或者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规定实施。二是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要按相关程序办理,由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同时要求,对负有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直接责任的人员,不论其是否已晋升其他职务或调离原工作岗位,都要追究相应责任;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本级解决群众诉求工作责任追究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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