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实案看劳动合同应如何约定违约金
本网讯 李某2007年7月大学毕业后,经过人才市场同某化工厂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后李某于2008年3月考取了南京某大学研究生,李某遂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化工厂,要求解除与化工厂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但化工厂以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期限未满,若劳动者单方要求提前解除合同,必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化工厂,并需交违约金3万元”为由,要求李某交纳3万元违约金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双方经多次协商未果后,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所签劳动合同,并请求降低违约金数额。
那么李某要求解除双方所签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双方订立劳动合同时约定的违约金如何处理?在处理该案时,形成了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李某要求解除其与化工厂所签劳动合同程序是否合法的,但李某应交纳3万元违约金后,才可以同化工厂正式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是:劳动合同是合同中的一种,双方于2007年7月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现李某单方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可以,但应承担违约后果,即要需交纳3万元违约金。 另一种观点认为,李某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应予支持,对于双方约定的3万元违约金,因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属无效。理由是:《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即用人单位只有在以下两种情况下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阅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劳动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与和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规定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本案李某不属上述两种情况,故李某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交纳3万元违约金。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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