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法赋予消协独立诉权 禁止其从事营利性活动
本网讯 中国网10月30日讯 2013年10月25日,新修改的《消法》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审议通过,其中亮点频出,为消费者维权增添了维权利器。为解决消费者个人维权难的问题,新《消法》重新界定了消费者协会的性质,明确了消协职责的公益性,赋予了消费者协会更多的职责,规定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经费等支持,严格消费者协会的行为规范。这既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保护消费者权益事业的高度重视,也体现了对消费者协会的关注和支持。
近年来世界各国非常注重消费者集体利益的维护,并出台了一些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新规定。我国新《消法》结合消费维权实践情况,确立了新的维权理念,完善了相应的制度设计,如:充分发挥消费者保护组织的力量、确立消费维权公益诉讼制度、对部分商品和服务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等,强化对消费者的保护。 与经营者相比,消费者在时间、精力、经济实力、专业知识等各方面处于明显弱势,单个消费者维权面临很大困难。为解决消费者个人维权难的问题,新《消法》充实消费者协会的力量,进一步发挥其作用,通过组织力量帮助消费者依法维权。
新《消法》重新界定了消费者协会的组织性质 新《消法》规定,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该条重新界定了消费者协会的组织性质。消费者协会是依法成立的为全体消费者服务的履行法定职能的公益组织。它没有会员,不收会费,具有法定性、公益性、外部保护性特点。它与一般的社会团体有本质区别。 过去,由于消费者协会使用的名称,社会各界对其性质存在一定误解,将消费者协会与行业协会、商会等私益性社团混同,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消协组织的生存发展。此次新《消法》明确了消费者协会不是“社会团体”,在其组织定性上采用了内涵更为宽广的“社会组织”的提法,同时规定消费者协会履行的是“公益性”职责,重新界定了消费者协会的组织性质,为消费者协会的健康发展指明了方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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