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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男子将房产赠给同居女友 亲生儿子上诉

2013-11-03 12:27来源:中国甘肃网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刘某在未与妻子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与另外一名妇女登记结婚。刘某去世后,两任“妻子”的孩子为遗产打起了官司。城关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立遗嘱时已经与第一任妻子离婚,因此刘某的遗赠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一审宣判后,刘某的亲生儿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4月8日,这起遗赠纠纷案在兰州中院开庭二审。
陈凯,中华遗嘱库管委会主任,遗嘱理念的倡导者和推动者

1997年,47岁的离异妇女潘某与刘某相识。二人于同年8月在潘某的老家宁县登记结婚。婚后,潘某携儿子与刘某共同生活。2002年6月,刘某按成本价购买了单位的房屋。2008年2月,刘某因病去世。此前,刘某曾经立下遗嘱,自己生前所住房屋由潘某母子继承,即使两人不具备继承人的身份,也可以以受赠人的身份来取得房屋所有权。处理完刘某的丧事后,潘某找到刘某的亲生儿子要求其交出房屋所有权证,但潘某的要求遭到拒绝。2012年10月,潘某母子将刘某的儿子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其取得房屋所有权。

城关区法院审理认为,刘某在明知自己婚姻关系尚存的情况下,仍与潘某登记结婚,其行为已构成重婚。根据《婚姻法》规定,刘某与潘某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潘某不具有合法妻子的身份。因此潘某母子不能以遗嘱继承人的身份继承遗产。但从刘某所立遗嘱的时间看,立遗嘱时刘某已经与妻子离婚,因此刘某将遗产遗赠给潘某母子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潘某母子的身份不妨碍其以受遗赠人的身份取得遗产,判决诉争房屋归潘某母子继承。刘某的亲生儿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在4月8日的庭审中,刘某的亲生儿子提出,既然认定潘某与其父亲是无效婚姻,那就属于同居关系,潘某母子无权继承父亲的财产。当时在父亲病重无法准确表达意愿的情况下,潘某办理了遗嘱见证,该遗嘱依据的是潘某提供的无效结婚证作出的,因此请求法院二审予以改判。潘某没有提出新的辩护意见,请求法院维持原判。该案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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