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务网 > 法务指南 > 法律文书 >

评论:以“最低限度容忍”处理食品安全违法

2013-11-02 17:59来源:深圳特区报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10月29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其官网上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现行《食品安全法》曾承载着国人的厚望与社会各界的期待,是在2008年“三鹿奶粉事件”发生后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高票通过的。时间刚刚过去了5年,是什么原因驱使我国立法机关又拟修改这部与国人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呢?

原因主要有二:其一,现实中我国食品安全问题依然存在且形势严峻。近年来,我们尽管采取了不少措施,但依然没能有效遏制食品安全领域问题频发的现状。其二,今年两会上,提出了对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进行改革,法律上有现实需求。

食品安全法律规范的核心价值在于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规范运营机制,保障食品的安全。依照现行《食品安全法》,我国实行由各部门按职责进行分段管理的监管体制。这一体制缺陷明显,很难做到无缝对接,容易造成部门之间权责不明、重复执法、推诿扯皮等情形,也很难实现食品安全法律规范的价值目标。

今年两会期间,国务院通过机构改革方案,将国务院食安办、国家药监局以及质检总局、工商总局等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整合,成立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相关政府部门监管职能的变化,意味着现行《食品安全法》的分段监管模式已经终结。与此对应的是,需要修改相应条款,为政府机构改革的成果与依法行政提供法理依据。

《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的《送审稿》属于我国保护食品安全领域的“顶层制度设计”。综览《送审稿》,修改的要点主要有:完善了民法、行政法、刑法衔接机制;加大了经济处罚力度;将对违法违规结果的惩戒改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网购如果出现食品安全问题,网站应先行赔付;广告的设计者、制作者、发布者也需承担连带责任;增加了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和保健食品产品注册两项许可制度;国家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等等。这些制度设计中,对食品安全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从严、从重处罚、以“最低限度的容忍”处理食品安全领域的违法行为,契合当代世界各国在这一领域的立法趋势,也符合我国社会转型期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现实逻辑。

保护我国食品安全既需要 “顶层设计”,也需要社会公众广泛参与。 眼下,我国《食品安全法》修改草案正在征求意见,也是很好地推动整个社会达成共识的过程,更是实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具体举措。相信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我国拟出台的《食品安全法》一定会不辱时代赋予的使命。(阮传胜)

责任编辑: 钮东昊
0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