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怀孕被开除 要求恢复劳动关系胜诉
本网讯 中国法院网讯上海某机械公司一女工在怀孕期间被单位无故开除,3月7日,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上海某机械公司应与汪小姐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并给付汪小姐工资及缺额工资等2400余元。
汪小姐于2006年5月9日到上海某机械公司工作。2006年9月12日,上海某机械公司与汪小姐签订劳动合同书一份。2006年8月,汪小姐经检查已怀孕,被公司调动了工作。同年9月26日,公司方出具书面警告一份,以汪小姐消极怠工、违反厂纪厂规给予一次书面警告的处分,汪小姐当即提出异议。次日,公司又以汪小姐无理取闹,严重扰乱了正常工作秩序为由,以通告形式决定给予汪小姐解雇处分,并开具了退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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