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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产引发的劳动纠纷

2013-11-01 18:33来源:中国劳动法务网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左祥琦

  某化工厂由于排放了工业废水废物,大大超过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被环保部门责令停业、停产。经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化工厂决定把这个化工企业转产为IT企业。


  周工,一位年轻的化工工艺师,自从化工厂转产生产IT产品后,他原来在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工作岗位(即化工工艺师)就被取消了。厂里在与他协商变更新的工作岗位时,他申请要到技术开发部去工作,可厂方认为,现在技术开发部开发的都是IT产品,周工的化学知识根本用不上。于是,拒绝了他的请求;同时告诉他,厂方目前能给他提供的工作岗位只有销售员,可偏偏周工又表示坚决不干销售工作。双方争执不下,最后,厂方做出了与周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周工不服。他认为,自己的劳动合同还没有到期,厂方无权单方解除。除非自己同意解除,否则,厂方就必须要将合同履行到期满为止。


  那么化工厂是否可以与周工解除劳动合同呢?


  本案中,化工厂在与职工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由于污染物排放超标问题,不得已被迫转产。转产后,职工们就面临着转岗问题,即厂方与职工须就劳动合同中工作岗位这一条款进行变更。如果双方在这一变更问题上,能够协商一致,劳动合同自然继续履行,但若协商不一致,该怎样处理呢?


  劳动法中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所说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既适用于劳动者,也适用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化工厂的转产,就属于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这一变化的直接后果,就是厂方与职工在原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岗位,不复存在。因而,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全面履行。在此情况下,厂方提出变更职工的工作岗位是合理、合法的,职工应当与厂方进行协商。


  从本案发生的经过可以看出,厂方与周工就工作岗位的变更问题,最终没有协商一致,厂方此时做出了与周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应该说,该决定是符合上述劳动法条款的规定的。当然,厂方与周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应按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向其支付一笔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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