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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去新厂上班遭解雇 判公司赔6万

2013-11-01 18:18来源:中国劳动法务网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记者颜剑虹通讯员文弈)公司的生产车间从集美迁往漳浦,一部分不愿前往漳浦上班的工人被公司解雇,工人认为公司违约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补偿,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他们的要求,但这家公司认为仲裁不公,又告上法院要求撤销这一裁决。近日,集美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这家公司须向所解雇的25名工人支付违约金14100元、经济补偿金48852元,合计62952元。

  去年8月1日左右,郑某等25人与集美一家休闲用品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今年4月30日,该公司将生产车间搬往漳州市漳浦县,郑某等25人不愿前往,公司以此为由和他们解除了劳动合同。今年5月15日,该公司对郑某等25人作出补偿,共支付经济补偿金25349元。


  不过郑某等人认为公司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支付补偿金,遂向厦门市集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申请仲裁,要求支付违约金14100元、未补足的经济补偿金49869.9及50%的额外补偿金24934.95元,共计88904.85元。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要求该公司对25名员工进行赔偿,该公司不服遂诉至法院。


  公司诉称,郑某等25人系该公司职工,双方签有劳动合同。2007年4月30日,郑某等人不服从工作岗位调动,不去漳浦分公司上班而造成劳动合同实际解除,而且之后该公司也作出了适当补偿。他们认为集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是错误的,应该撤销。


  郑某等25人辩解称,当时是公司通知他们不用去上班,给他们误工补偿后解除合同,该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工厂搬迁是合同重大事项变更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公司把工厂搬往漳浦,不是调整工作岗位,而是合同重大事项变更,并且没有提前告知郑某等人要搬厂及咨询他们是否愿意去漳浦上班,是与他们解除合同后才告知要搬迁,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该公司既未提前通知工人工厂搬迁的事项,也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提前30日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工人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该公司与郑某等25人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也不符合劳动合同的约定。(颜剑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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