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不给予经济补偿金
本网讯 基本案情:王某在1997年5月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王某在公司工作期间,必须保守公司客户情况等商业秘密,若违反则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1998年10月,公司以王某向另一家保险公司泄露公司客户名单为由,解除了王某的劳动合同。王某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求公司给予经济补偿金,公司不同意,王某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员会受理后经查王某泄密情况属实,裁决对王某的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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